溫室氣體盤查指引
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
國際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分為直接排放(範疇一)、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二)以及其他間接排放(範疇三),且依據其盤查目的而有所不同。環境部現階段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為直接排放及能源間接排放(即範疇一及範疇二)。
而歐盟實施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中規範之盤查涵蓋範疇僅包括範疇一中固定燃燒源之能源使用,及製程產生之直接排放量,並未包含逸散源及移動源的排放,主要是因其制度設計上僅訂定前述直接排放量的總量目標,並未涵蓋用電產生的能源間接排放量。至於跨國企業或國內產業供應鏈則應依據其上游供應廠商或下游客戶等需求選擇其盤查涵蓋範疇。
盤查作業基本程序
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是減碳的核心基礎,主要是從企業所有營運活動中盤點能資源耗用情形,且需收集彙整的資料橫跨組織內部不同部門,因此跨部門合作相當重要,最理想的作法係先召開起始會議,透過企業高階主管的承諾與成立推動小組來凝聚執行溫室氣體盤查的共識,以確保盤查作業推動順利。
1 確認應盤查對象及其規範
確認為何想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以選擇相對應須符合之盤查規範。
2 邊界設定
遵循規範,界定要盤查的範圍,可能為整個企業集團、單一事業或子公司、某一處辦公大樓、特定的生產製程,甚至特定的產品或服務。
3 排放源鑑別
溫室氣體排放範疇可歸類為直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以及其他間接排放。
4 排放量計算
鑑別排放源後,企業需蒐集溫室氣體排放源使用之原燃物料使用量及其排放係數,以計算邊界內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步驟可分為四步驟:
1. 決定排放量計算方式
2. 蒐集活動數據
3. 選擇合適的排放係數
4. 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5 文件化與紀錄
文件化係指要將盤查相關之方法、數據、程序、系統、假設以及估算等過程一一記錄,除作為內部紀錄外,亦可提供外部查證或查核需求。
盤查對象及規範
盤查對象 | 盤查目的 | 盤查規範 |
---|---|---|
環境部公告納管事業 | 掌握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情形,為下階段溫室氣體管理預作準備 |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 |
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 | 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等資訊,落實企業永續發展責任 | 同屬金管會及環境部納管事業,應依環境部規範及本指引辦理 非環境部納管事業,於國內部分則依金管會規範辦理,國外部分依當地國規範,倘當地國未規範者依國際標準執行 |
自願性參與者 | 瞭解自身溫室氣體排放情況 |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 如 GHG Protocol ) 企業價值鏈 ( 範疇三 ) 標準 ISO 14064-1:2018 CNS 14064-1:2021 |
盤查對象及規範
- 環境部公告納管事業
- 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
- 自願性參與者
企業中具有屬環境部納管事業,請依據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之盤查作業程序進行盤查。依溫管法規定,盤查結果應由第三方查驗機構進行查證,查證規範與方式應依環境部相關規範辦理。依環境部規定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則須辦理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詳細說明請參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問答集」,如欲查詢是否為環境部納管事業點我查詢。
1 邊界設定
以環境部核發之「管制編號」涵蓋的地理邊界,並將事業可控制其運作之所有排放源納入,避免彙總排放資料時發生重覆計算、遺漏或誤導之情形。
盤查邊界設定後,應將排放源分為直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以及其他間接排放。現階段僅需鑑別及量化直接與能源間接排放源,其他間接排放源之鑑別及其量化非必要填報資料。
2 排放源鑑別
鑑別邊界設定範圍內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登錄之溫室氣體包含: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鑑別排放源及其產生之溫室氣體3 排放量計算
包含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2. 彙總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量計算公式利用溫暖化潛勢(GWP)轉換成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公噸CO2e),事業應將各排放源之計算結果進行彙總。
4 數據品質管理
由建立事業內部盤查資訊管理制度確保溫室氣體盤查結果之準確性,管理原則分為定性、定量及數據品質管理三部分。
5 文件化與紀錄
- 事業基本資料
- 邊界設定
- 排放源鑑別
- 排放量量化(包含活動數據及排放係數管理)及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彙總
- 數據品質管理
- 目的及事業簡介
- 邊界設定
- 排放源鑑別
- 排放量量化
- 數據品質管理
金管會指定之揭露企業中,企業具有環境部公告納管事業時,該納管事業須依據環境部規定進行盤查;企業非屬前述環境部公告納管事業之其他工商廠、場、母公司或分公司,則依據金管會規定進行盤查。依據金管會規定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及鋼鐵、水泥業需進行個體公司的盤查,詳細問答可參考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如欲查詢是否為環境部納管事業點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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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具有環境部公告納管事業
企業中具有屬環境部納管事業,請依據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之盤查作業程序進行盤查。依溫管法規定,盤查結果應由第三方查驗機構進行查證,查證規範與方式應依環境部相關規範辦理。
1 邊界設定
以環境部核發之「管制編號」涵蓋的地理邊界,並將事業可控制其運作之所有排放源納入,避免彙總排放資料時發生重覆計算、遺漏或誤導之情形。
盤查邊界設定後,應將排放源分為直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以及其他間接排放。現階段僅需鑑別及量化直接與能源間接排放源,其他間接排放源之鑑別及其量化非必要填報資料。
2 排放源鑑別
鑑別邊界設定範圍內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登錄之溫室氣體包含: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鑑別排放源及其產生之溫室氣體3 排放量計算
1. 選擇計算方式包含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2. 彙總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量計算公式利用溫暖化潛勢(GWP)轉換成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公噸CO2e),事業應將各排放源之計算結果進行彙總。
4 數據品質管理
由建立事業內部盤查資訊管理制度確保溫室氣體盤查結果之準確性,管理原則分為定性、定量及數據品質管理三部分。
5 文件化與紀錄
1. 建立排放清冊- 事業基本資料
- 邊界設定
- 排放源鑑別
- 排放量量化(包含活動數據及排放係數管理)及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彙總
- 數據品質管理
- 目的及事業簡介
- 邊界設定
- 排放源鑑別
- 排放量量化
- 數據品質管理
-
非屬環境部規定應登錄之排放源事業
企業中具有屬環境部納管事業,請依據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之盤查作業程序進行盤查。依溫管法規定,盤查結果應由第三方查驗機構進行查證,查證規範與方式應依環境部相關規範辦理。
盤查標準
1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
或- 溫室氣體盤查與報告原則
- 商業目的與盤查設計
- 設定組織邊界
- 設定營運邊界
- 追蹤長期的排放
- 確認與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 盤查的品管
- 溫室氣體減量會計
- 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書
- 溫室氣體排放的查驗
- 設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1 ISO 14064-1
- 適用範圍
- 引用標準
- 用語及定義
- 原則
- 溫室氣體盤查邊界
- 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量化
- 減緩活動
- 溫室氣體盤查品質管理
- 溫室氣體報告
- 組織在查證活動中之角色
確信標準
2 ISO 14064-1
或- 合理確信(Reasonable Assurance)
- 有限確信(Limited Assurance)
兩者之差異為確信程度上的不同。
2 ISO 14064-3
包含有限保證等級查證、查證注意事項 、協議程序 、複合約定等。
為使事業可快速瞭解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內容,以利掌握自身排放情況,故簡化作業程序,僅須進行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以及排放量計算。如業者有盤查輔導需求,可填寫 輔導意願需求調查表單或洽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氣候科陳小姐(03-3386021#2130)。另外,本局已於113年協助20家業者完成盤查輔導,相關盤查輔導成果請參考 桃園市113年度企業溫室氣體盤查輔導成果揭露。
為什麼要做碳盤查?1.掌握企業碳排資訊2.規劃企業自主減量目標3.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及形象
1 邊界設定
依據需求訂定盤查邊界,可以企業或單一工廠作為盤查邊界。
2 排放源鑑別
中小型製造業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為電力使用相關設備,其次,部分排放來源來自使用化石燃料之緊急發電機、鍋爐、公務車,以及具有含氟氣體的冷藏或空調設備冷媒及滅火器等。小部分排放來自製造過程,如以滲碳等方式進行金屬及其製品表面處理、特定氣體鋼瓶使用或二氧化碳焊接等。
3 排放量計算
因各類排放源之排放量須以年度為單位,故須先蒐集各類排放源之化石燃料、冷媒、外購電力及外購蒸氣等之整年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