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碳費(應對)小組專案辦公室
四大特色運作模式,整合市府資源,協助企業掌握政策規範、盤點碳排熱點,降低制度轉換衝擊,提升整體因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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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解析
桃園市碳費(應對)小組專案辦公室下一步,從被動諮詢轉為主動介入和結果導向的戰略支持。
台灣碳費相關政策
環境部的碳費徵收,主要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推動國內碳定價,採碳費先行,透過優惠費率鼓勵實質減量,並搭配自願減量核發減量額度等多元機制,以大帶小擴大減量參與,加大加速減量。
淨零輔導資源
| 資源名稱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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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環保局企業輔導 |
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為鼓勵本市轄內企業推動低碳轉型,優先針對目前尚未執行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之業者,提供 10
家免費的企業輔導資源,輔導有意願的業者辦理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掌握自廠碳排放量資訊,作為規劃廠區減量措施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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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淨零學程 |
桃園市政府推動綠領人才培育,建構系統化的學習管道,協助市民與企業掌握氣候行動所需的專業能力。課程涵蓋碳管理與氣候變遷應對、碳市場運作與政策、產業減碳技術與從業人員訓練、
ESG企業永續管理及淨零通識增能五大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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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 |
桃園市政府為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或其他低碳產業,特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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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 農業場域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業參計畫 |
農業部為鼓勵產業參與淨零行動,結合環境部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搭配國內公告之方法學進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提供農業相關轉型推動多元輔助,協助企業、農民團體、小農等取得減量額度,共同邁向淨零轉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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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署中小用戶節能輔導 |
協助用電契約容量800瓩(含)以下,且年用電度數4萬度(含)以上之中小用電戶,進行現況訪談、測量並提供診斷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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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下載與學習
碳費徵收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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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CO2e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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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生效日114年1月1日),每年5月底前,依其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按公告之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費額,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碳費申報書及繳款單,將前一年度之碳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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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 制度邁入正式期的時段並未更動,仍定於 2026 年 1 月 1 日 起實施。
2025年10月發佈《Regulation (EU) 2025/2083》修正僅針對行政執行時程進行微調:
.憑證首次購買: 由原定 2026 年初延後至 2027 年 2 月 1 日,提供更長適應期。
.年度申報期限: 繳交期限由 5 月底延至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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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CBAM 之合規責任雖由歐盟進口商承擔,但其法規效力會透過供應鏈合約延伸至製造端。
即便您是供應給出口商的零件或原料廠,您的客戶(出口商)為了向歐盟申報,一定會要求您提供產品碳足跡 (P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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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修正案明定「第三國碳價預設值制度」機制,允許進口商根據已在原產國繳納之碳價(碳稅/碳費)申請抵減。企業必須提供具法律效力之繳納證明與相關官方文件,並確保文件具官方效力與一致性,證明該筆碳排已支付對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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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身分: 必須以「法人」(如宮廟法人)或機關名義申請,個人無法直接申請自願減量額度(碳權)。
2. 方法學門檻: 須符合環境部認可的「造林」或「加強森林經營」碳匯專案方法學。關鍵在於:
.外加性: 必須證明是為了減碳而額外投入的新植造林,非法律強制要求或自然生長。
.人為造林: 必須是人工栽植或輔助生長,原本既有的原始林不計入。
.經濟效益: 考量第三方查驗證費用(每次約數十萬元起跳),建議造林面積應達 0.5 公頃以上,否則行政成本將高於產出的碳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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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合法性:
土地必須具備「林業使用」的合法空間。以林業/農牧用地最為合適,且須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若計畫在空地種植,需確認該地目之原核定專案計畫是否容許綠化。若地目為「建築用地」,因其主要用途非產出生物質量,申請難度極高。
2. 合格性判別: 該土地在專案啟動前必須是「非森林」狀態(如廢耕地、荒地),原本已有森林覆蓋的土地不符合「造林」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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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立帳戶: 須在環境部「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管理系統」開立額度帳戶。
2. 交易管道:
.碳交所掛牌: 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進行公開媒合交易。
.場外協議: 亦可與有減碳需求之企業(如桃園在地工廠)簽訂轉讓契約,再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協議交易。
.自用抵減: 若有環評需求或欲舉辦「碳中和活動」,可將碳權留存自用。
3. 交易限制: 根據現行規範,購入碳權之買方僅能用於「自身抵換」,不得再次轉售(防範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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